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法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发布时间:2019-09-04作者:访问量:5772

监察法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典型案例

     A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反映,市经信局副局长Z某(非中共党员)因妻子长期患糖尿病,需要定期到医院透析治疗,违规借用某私有企业别克商务车一部,按照一个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租车费,用于接送妻子到医院透析治疗。该企业原有商务车两部,用于接待客户和进行经贸洽谈,借给Z某一部后,另一部商务车近期也被抵债,导致无商务车可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老板碍于面子不好再要,员工对此议论纷纷。经研究,市纪委监委委托经信局党组书记、局长对Z某进行了谈话,了解清楚情况后,对Z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Z某纠正借用管理对象车辆的不当行为。Z某向组织说明情况和缘由,并诚恳接受了批评,随即将商务车退还给企业。事后,经信局详细了解了Z某家庭的实际困难,通过工会给予Z某经济补助,Z某非常感激,工作更加勤勉敬业。


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这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措施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处理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使监察工作与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使监察法规定的谈话既是一种严肃的法律手段,更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手段。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代表党和人民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不是把谈话对象当成犯罪嫌疑人,而是当成同志以诚相待、推心置腹,本着对同志和组织负责的态度,对其依法履职和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谈话首先具有这方面的政治含义,起到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的提醒作用,然后才是发现问题和进行处理追责。对于谈话的对象和要件、主体和方式都有专门规定。谈话的对象是监察对象,要件是其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这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有相关问题线索反映,或者有职务违法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


本案例中,Z某的身份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属于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其违规借用私有企业车辆用于接送妻子就医,虽然情有可原,但于法不符。作为市经信局副局长,同私有企业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借用被管理对象的车辆,更是侵害了其职务的廉洁性。本案例中,监察机关按照监察法规定,依照管理权限,应该对Z某进行谈话并纠正其错误行为。依据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进行谈话,也可以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这里的“有关机关、人员”,是指被谈话人所在机关、组织、企业等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经信局党组书记属于Z某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符合受委托的条件,依据监察法规定,经监察委员会委托,对Z某进行了谈话。Z某向组织说明情况,并接受了批评,将商务车退还给企业,及时纠正了不当行为,证明这次谈话取得了很好效果,起到了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的作用。党组织了解情况后,以一定方式帮助干部解决实际困难,也体现了组织对干部的严管厚爱。


对职务违法的对象进行谈话,证明了监察工作决不仅限于案件查处工作。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构,而是政治机关,与党内监督一样,必须深入一线开展日常监督,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全面用于监察实践,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到实处。对有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养痈遗患,一定要尽早依法进行谈话或者要求其说明情况,避免其滑向职务违法犯罪的深渊。这既是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专责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对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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