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期、试用期

发布时间:2010-12-13作者:访问量:299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起始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结束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其类型共有三种: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具体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约定终止条件,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作为终止条件约定,以防止用人单位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等义务;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约定为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试用期”的条款如下所述: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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