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2-09作者:访问量:243

一、基本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或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4.已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一般应为直接录用协议)。

 

(二)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931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不受此限制,非法人企业须满足第三部分第七款的有关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2010年受理工作启动后1个月内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二、学业基本要求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学习成绩基本要求: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外语能力要求: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上述要求。

 

三、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研究生须在评定表中由研究生培养部门明确毕业生就读的二级学科代码和名称),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2010630日前交验证书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上年度在职员工交纳社保证明;

 

4.上年度在沪交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在申报截至日期前夫妻分居已满一年(不含未满一年)的须提供:

 

⑴夫妻另一方上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在本市创办企业(不含股份制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自主创业证明(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或申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受理证明(验原件),并须提供经校级就业主管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四、受理期限

 

2010年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受理。受理截止时间为2010531日(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各类加分材料在受理截止期后不再受理。

 

五、受理单位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交通:公交224路、43路、92路、92B122路、131路、712路、732路、755路、775B763路、764路、830路、909路、946路、953路,轨道交通1号线、9号线

 

七、审核结果查询

 

20104月上旬起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查询首批春季毕业研究生申请审核结果,其余审核结果可在受理截至日期后20个工作日开始查询。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