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发布时间:2018-11-08作者:访问量:2155

上海戏剧学院(以下简称“我校”)作为国内知名的高等艺术院校拥有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内的诸多财产权利,该类无形资产是我校的重要资产。我校现已注册并持有“上海戏剧学院”、“上戏”、“STA”、“ ”等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包括“教育”、“培训”、“演出”、“图书出版”、“组织文化教育展览”及“广告宣传”等数十个类别,受到我国《商标法》保护。同时,我校在高等教育、文化艺术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上海戏剧学院”作为我校校名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我们发现,部分社会机构或自然人正在实施侵害我校前述财产权利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包括:

1)未经我校授权或许可,擅自注册含有“上海戏剧学院”、“上戏”、“STA”、“”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且故意注册在文化、体育及娱乐业,教育等相关领域类别;

2)未经我校授权或许可,擅自注册或实际使用含有“上海戏剧学院”、“上戏”、“STA”、“”及其他容易引发混淆的标识作为其企业名称、店招或装潢,并在文化、体育及娱乐业,教育,居民服务业,制造业等领域从事活动;

3)未经我校授权或许可,擅自在其公司官网、宣传等资料中声称与我校存在合作或授权关系,并藉此进行招生或艺术培训。

4)未经我校授权或许可,擅自不正当使用我校前述财产权利的其他行为。

上海戏剧学院严正声明,任何未经我校授权或许可实施以上行为的社会机构、自然人均涉嫌侵害我校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敦请相关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我校将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戏剧学院

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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