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2-07作者:访问量:4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上海戏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下简称“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三条  实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完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学校党委、附属戏校、舞校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学校党委书记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委员、直接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和各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书记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单位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附属戏校、舞校党总支书记、各二级学院、系(部)党支部书记分别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支部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党政机关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及各院、系、直属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学校及本单位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院长(含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对学校各教学、行政部门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系(部)行政领导正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院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单位行政领导正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单位、项目工作的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各院、系(部)、附属戏校、舞校行政领导班子正职对本单位教学行政工作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各院、系、部、处、行政领导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单位教学行政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党政机关处室正职领导(含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对本部门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纪委书记根据校党委分工,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领导工作,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按照党章赋予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党委的决定,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要求,党委书记、院长(含主持全面工作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要求和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具体目标落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教育。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部署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党课等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

(三)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日程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每学期至少讨论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听取纪委、监察处工作汇报,做出有关决定。

(四)党委书记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前听取意见,做好个别谈话,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监督整改。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保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

(七)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核心制定学校重要管理工作制度规定,健全和完善学校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八)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对涉及处级以上干部或重大案件要亲自过问,分析研究,作出决定。

    第九条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分管部门领导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每学期至少一次分析检查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视情况向党委汇报;

(二)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规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分管业务工作时,必须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内容;

(三)负责分管部门干部、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定期对分管部门的干部或党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党风廉政教育;

(四)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加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听取汇报,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有关问题;

(五)对涉及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群众信访、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对接到举报的分管部门轻微违纪违规的处级干部亲自进行提醒谈话。

第十条  纪委书记、副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阶段工作重点;

(二)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警示教育;协助党委筹备组织每年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校干部大会;

(三)注重调研,加强基层工作指导,解决执行中的问题,提供及时提醒和帮助;

(四)充分发挥纪委会和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分解落实和协调、督促、检查;

(五)做好党员干部的谈话。对新上岗处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对有关工作负责人进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督促谈话,对接到举报的轻微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开展提醒诫勉谈话;对涉及处级干部信访举报问题,及时与该单位领导进行沟通谈话;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内容,对各级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会同组织部门进行干部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各院、系(部)、处、室、附属中专等单位和部门党政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

(二)根据上级要求以集中学习等方式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三)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执行规定。各院、系(部)、处、室和附属中专的领导干部应对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和部门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分工,分管者应定期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四)对于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对违纪违法问题须及时报告校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并配合、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学校各院、系(部)、处、室、附属中专等单位和党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分别承担如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责任:

(一)各院、系、研究生部、教务处、附属中专负责制定完善各类招生考务工作规范和相关工作人员廉政和保密规定,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二)党办负责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各类会议制度。在组织安排涉及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党委会等重要会议时严格执行程序规定,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学校相应规定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三)院办负责在组织安排领导活动、对外接待活动、各种庆典活动、执行公务用车的审批和经费核算中,提倡勤俭节约,防止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招待费的支出;按照学校信访规定认真处理好群众信访,做好院务公开工作。

(四)党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组织干部工作纪律,做好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工作。

(五)党委宣传部负责利用校园网、校报、报告会等形式和载体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成果,宣讲反腐倡廉重要意义。

(六)学生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学生奖惩、就业、奖助学金、勤工俭学、学生宿舍收费性服务等管理和经费使用相关制度规定,负责按照学校财务收支规定制定学生社团经费筹集、使用相关规定,并督促严格执行。

(七)监察处负责按管理权限受理教职工违纪来信来访;对违纪违规线索组织查处;负责对招生、基建、采购等涉及人、财、物管理的工作开展监察,负责就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群众意见,指导基层工作,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八)财务处负责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收支管理规定,负责加强学校专项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业务招待费开支单列,纠正违规收费,并负责定期向学校职代会报告全校财务收支情况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定期向二级管理单位反馈该单位经费(包括招待费)使用情况。

(九)基建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相关法规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发包和招投标规定,负责做好建筑工程投资控制和质量管理工作。

(十)人事处负责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人事招录、职称评聘、教职工评优奖惩等制度规定,负责完善上述活动的程序性规定和申诉仲裁机制。

(十一)科研处负责会同财务、审计部门制定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负责制定规范并严格执行学校横向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施细则。

(十二)演艺中心负责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演出场地设备管理和对外演出服务(制作、票务等)相关制度规定,按照企业化管理要求做好演出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收支相关规定。

(十三)后勤处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规范设备采购、管理和报废程序。

(十四)教务处、图书馆分别负责制定并严格执行学生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管理规定。

(十五)产业办负责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资产管理和校办产业管理监督规定,检查所属公司(企业)领导干部执行“七个不准”贯彻情况,负责对造成亏损或国有资产流失的公司进行调研,提出改善经营管理和强化监督的办法。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对全校处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该项考核工作原则上与组织部实施的对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四条  党委班子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必须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情况,结合干部年终考核评定等第。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干部不能提级、评为先进。

第十五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根据本实施办法对处级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要求干部按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内容填报执行情况表。对处级干部的检查结果提供给学校组织部作为对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校级干部的检查结果报告上级组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情况。在考核年度中如发生以下情况,主管和分管领导当年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评定降等,并需追究领导责任:

(一)所分管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因重大经济、廉政问题被党纪、政纪立案查处并给予重处分或刑事追究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因管理混乱造成国家、集体巨额资产、设备损失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党和国家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或压制不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或包庇、纵容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组织处理分为:警示诫勉;限期改正;批评教育;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免去职务。

(二)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执行。凡违反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在校党委领导下,由纪委、监察处和组织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对部门工作责任如有未尽事项,将依据上级文件规定作即时增补。

第二十条   附属戏校、舞校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制定实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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