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白毛女》维权唱和谐

《新民晚报》 2008-6-15 B11版 作者:朱妙春

发布时间:2008-06-16作者:访问量:11

  胡蓉蓉女士是上海舞蹈界著名的老艺术家和教育家,林泱泱先生亦是上海舞蹈界的前辈,他们都是芭蕾舞剧《白毛女》的主创人员。芭蕾舞剧《白毛女》成功地将我国民族风格与芭蕾舞外来艺术形式融为一体,诞生以来已走过了四十多个春秋,可谓家喻户晓,然编创人员却未得分文稿酬。胡蓉蓉表示,稿酬并非最终目的,他们只是希望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理应得到的尊重。经上海作协几位法律工作者的介绍,他们找到了我。我认为此案稿酬是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很长且非个案,牵涉的人较多,上海芭蕾舞团(以下简称“芭团”)也有难言之隐。因此,不能操之过急。

  巧得很,芭蕾舞剧《白毛女》音乐创作人员之一张鸿翔先生在胡、林之后也由老友周先生推荐上门求助。老张是一级作曲家,他为了《白》剧的创作,熬夜谱曲配器,并奔波于现场和家中。回顾当年的创作激情,老张总会热泪盈眶。数十年来,他也从未获得报酬。

  “芭团”成立于1979年,以“上海舞蹈学校”《白毛女》剧组为基础组建。上世纪90年代初,“芭团”开始按照1965年首演版本原汁原味复排芭蕾舞剧《白毛女》,成为“芭团”历年演出的保留剧目,从而奠定了“芭团”在国际演出市场上的一流地位。

  接案后,我和助手钱元春律师思考着三个问题:一是事实问题,即有无付酬?对此,各方均无异议,因为“芭团”确未付酬。二是是非问题,即该不该付酬?应付多少?此乃问题之关键。开始双方各执一词,我们认为系争作品是职务创作,著作权归作者,作者理应获酬,而对方认为此乃法人作品,著作权归“芭团”,不应付酬。但开庭后,双方渐趋同一,即应该付酬,但付多少仍有争议。三是方法问题。我是传统理念,力主和解。为此,我采取了“一谈,二诉,三和”三部曲。一开始,我们先与对方谈判,不料事与愿违,两年无果,只得诉诸法院。在法庭上,先辨清是非,然后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也很艰难。好在主持调解的审判长刘洪法官多次耐心开导,双方逐步达成共识。当然,调解成功还得提一下德艺双馨的胡蓉蓉老师,她的宽阔胸襟和高尚境界显然是促成此次调解的关键。胡老师主动提出放弃2005年前的报酬,与四位编导报酬均分,还劝说一位音乐前辈不搞特殊,致使编导和音乐两案一并了结,皆大欢喜,在业内传为佳话。

  芭蕾舞剧《白毛女》历经四十余年,终于在著作权问题上唱出了和谐之音。

    (编辑/子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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